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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5/12/2 9:38:28    阅读人次:4842

(2015年7月7日经第九届第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创建于1958年。学校前身是上海市榆林区职工业余高等工业专科学校;1960年,改名为上海市杨浦区职工业余工业专科学校;1978年恢复招生,改名为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工学院;1983年3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始定现用校名。其间,1987年2月,上海电视大学杨浦区辅导站划归我校;2002年因市政动迁,学校迁至许昌路,同时杨浦区职工中等学校并入我校成为我校中专部;2008年区委设立上海市杨浦区社区学院,在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上增挂牌子;同年,上海电视大学杨浦工作站升格为上海电视大学杨浦分校:学校兼有三块牌子。

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是一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杨浦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独立设置成人高校,现与上海市杨浦区社区学院、上海开放大学杨浦分校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学校坚持“为了一切学习者,一切为了学习者”的办学宗旨,坚持“循循善诱、敬业爱生”的教风,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以德为魂、助人成才”的办学理念,坚持走以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以教育服务促进持续发展之路。多年来,连续被评为区“文明单位”,被上海市教委评估为“优良院校”,全国、上海市成人教育先进集体,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起被评为市“文明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主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上海市杨浦区社区学院);英文译名为Shanghai Yangpu Spare-time University(Shanghai Yangpu District Community College)。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461号。学校现为多校区办学,分别为世界路校区和许昌路校区。世界路校区位于世界路200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shypu.com

第三条 学校是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主办,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依法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

学校由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主管,实行“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上海市杨浦区社区学院”、“上海开放大学杨浦分校”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同时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以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并通过合作办学的模式承担中专、大专、专升本在内的多层次学历教育,并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校以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导向,立足杨浦,面向上海,服务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不断推进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社会贡献力。

第十条 学校的校风是“刻苦自信、求实创新、循循善诱、敬业爱生”。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月牙状的不封闭图形,三个圆形中间叠透的白色部分巧妙地构成一个大写英文字母“Y”,此为杨浦区的“杨”字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说明了学校的地理位置。此外三个圆形相互叠透也表明“三区联动”、和谐融洽之意。在图形下方镌刻着“1958”,说明我校成立于1958年。

第二章 治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杨浦区业余大学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履行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也是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指示决定,执行学校党支部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方案,做好学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学校行政部门具体工作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职能自主设置党政办、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社区教育中心、信息资料中心和招生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招生管理、人事管理等重要工作领域,依法依规成立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奖和科学研究成果奖;根据管理权限处理教职工学术规范问题;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由校内专家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校教职员工总数100人以下全员皆为代表),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组织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凡属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分配与奖惩方案调整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通过或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并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青年教工和学生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全体在籍本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承担人才培养、学科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重要职责,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发挥决定性作用。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辅助教学、科研等职责,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管理人员,承担学校党务、行政管理与服务等职责,组织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工勤技能人员,承担学校教学、科研、日常运转的重要后勤岗位的服务和保障职责。

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与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养方案,为教职员工业务水平提高和事业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方案,保障教职员工合理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照条件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除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或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区办高校学生手册》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以上,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如获得学分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毕业规定学分数的三分之一,可向学校申请核发肄业证书。

第五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74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建立预算、成本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监控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方位合作,提升办学水平,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各类教育实训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支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重新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杨浦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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